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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審消債更字第 22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290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之母親黃陳也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依法應分擔扶養母親黃陳也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⒊聲請人所有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不得以權狀影本取代)。⒋請說明聲請人代債務人甘保禎清償保證債務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⒌請提出聲請人向林育宏借貸50萬元,及其代位清償房貸本金及利息共1,615,808 元之證明文件。

⒍請說明聲請人是否已依93年2 月6 日與鍾孟志簽立之協議書清

償借款及利息,若未依約清償,請說明已清償金額及尚欠金額若干。

⒎請說明聲請人為何未將許敬龍列入債權人清冊,並說明聲請人積欠許敬龍票款87萬元已清償金額及尚欠金額若干。

⒏請提出聲請人向黃建福借貸30萬元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說

明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已清償金額及尚欠金額若干。

⒐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仍在留職停薪或已於何時申請復職。

⒑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⒒是否聲請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請併為陳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慕瑩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