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391號聲 請 人 乙○○代 理 人 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應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2.聲請人若領有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額若干之證明。
3.聲請人向張國彥及許菊英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說明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已清償金額若干。
4.配偶甲○○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5.受扶養人林昀萱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資料。
6.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支出車貸15000 元、房貸25000 元、生活費用20000 元等明細及實際支出證明資料影本。
7.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車行照影本。
8.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
9.請提出聲請人經營小森林托兒所92-97 年間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
⒑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