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448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陳仁豪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附表:
1.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及還款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說明於何時毀諾。
2.請釋明債權人清冊中所列債權人莊珮玲之債權係提供何不動產設定擔保,並提出該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另請提出向債權人莊珮玲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影本及說明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償金額若干。
3.請釋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
4.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應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汽車車號00-0000號、Y9-623號行照影本。
6.每月支出勞健保費、交通費、瓦斯費及扶養費等證明資料影本。
7.請提出永全旅行社有限公司、綠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陳明聲請人持有上開公司之股數、現值擔任董事起迄期間及該段期間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
8.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營利」所得109 元、個人「營利」所得5990元原因為何。
9.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營利」所得119 元、個人「營利」所得5990元原因為何。
⒑請提出聲請人繳交貸款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影本。
⒒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