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48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8條及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請提出寶華銀行將債權讓與良京資產管理公司之證明文件。
⒉請陳明債權人沈素珍之地址及提出聲請人向沈素珍借貸之借款
交付證明文件,並說明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已清償金額若干。
⒊提出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之還款證明(例如存摺封面、內頁之影本或轉帳證明)。
⒋聲請人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
其他財產及收入,應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⒌聲請人95、96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⒍受扶養人父親鄭文德95、96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⒎依法應分擔扶養父親鄭文德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⒏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⒐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含所有無擔保債權人)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⒑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膳食費、交通費、醫療費、稅賦及扶養費等證明文件。
⒒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