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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審消債更字第 25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503號聲 請 人 甲○○

號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說明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匯豐銀行、萬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現存實際債權餘額若干,如已清償完畢,請提出清償證明資料影本。

2.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

3.聲請人97年度薪資證明,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應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聲請人聲請前5 年內勞保、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5.聲請人之配偶吳娌蓉及受扶養人朱怡臻、朱珏綾、朱偉豪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6.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7.請提出聲請人繳納保費之醫療保險契約書影本(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8.每月支出膳食費、日用品費及扶養費等明細及實際支出證明資料影本。

9.請陳明聲請人向友人借貸之債權人姓名、地址及借貸金額,並提出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說明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目前已清償金額若干。

⒑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美玲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8-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