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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審消債更字第 26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616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須已簽章)、債務還款計畫。

2.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排除已提出之月份,並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5.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6.每月扶養吳麗華、李彥輝各9829元證明資料影本。

7.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 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13500元證明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8.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收視費、醫療費證明資料影本。

9.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債權人黃君琪、謝薰偉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

10.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芷鈴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8-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