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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審消債更字第 26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63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受扶養人莊採雲95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依法應分擔莊採雲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⒉聲請前5 年勞保之投保資料、前2 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文件。

3. 聲請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膳食5,000 元、服裝1,000 元

、房租15,000元、育樂費用2,000 元等明細及證明文件 (房租需附租金交付證明文件)。

4.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 請陳明聲請前兩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6. 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吳慕瑩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8-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