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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審消債更字第 27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77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46條及第4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請聲請人提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富全國際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劉晉富」之債權移轉證明文件及借貸證明文件並說明借款用途、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方式及目前已清償金額若干。

⒉聲請人陳明財政部國稅局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中其中財交所得為房屋被法院拍賣之所得,請說明拍賣時間及提出拍賣證明文件。

⒊前配偶鄭秀梅與配偶王艷萍及受扶養人劉家慶、白美蓉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⒋聲請人聲請前5年勞保之投保資料、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⒌聲請前2 年每月必要支出房租5,000 元、膳食3,000 元、交通

費1,500 元、水電費1,500 元、扶養費15,000元等明細及證明文件(房租請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及租金交付證明文件)。

⒍請陳明聲請前兩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⒎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⒏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8-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