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97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8條及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建物謄本及高雄銀行出具之房屋擔保借款繳
息清單顯示,房屋貸款為國宅公教住宅貸款,請提出該房屋貸款契約(請勿缺頁,若已遺失請向債權人申請)。
⒉提出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需
已簽章),及依還款計畫之還款證明(例如存摺封面、內頁之影本或轉帳證明),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⒊聲請人之近1 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⒋聲請人97年1 月迄今之薪資證明(請扣除已提出之7 至9 月份)。
⒌提出聲請人擔任經理人之海寶國際海鮮會館股份有限公司於聲
請人聲請前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每月平均營業額證明文件。
⒍釋明95年度連縫服飾店「營利」所得26475 元、個人「執行」所得19564 元之原因。
⒎聲請人有無其他如人壽保險單、儲蓄型保險或投資型保險單、
股票、基金、存款或其他財產及收入,如有,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提出台灣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存摺正面及內容之影本。
⒏前夫江端峰及受扶養人子女江姿璇、江長明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⒐前夫江端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⒑聲請人所有不動產97年度之房屋稅單,並陳報不動產交易價值及其證明文件。
⒒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含所有有擔保債權及無擔保
債權人)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⒓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膳食費、雜支費及扶養費等證明文件。
⒔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