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05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
⒉配偶黃永昇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最近一個月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⒊父母王桑田、王楊坐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若有子女,請一併提出子女95 、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⒋聲請人聲請前5年勞保之投保資料、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
⒌聲請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繕食5,000 元、交通1,000 元、水
電1,500 元、雜支2,000 元、房租4,000 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房租需附租金交付證明文件)。
⒍請聲請人陳報其承租房屋之住址及提出設籍○○○區○○街○○
號之房地謄本,併陳報該房地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設籍該處多年,為何自97年1 月起始有租屋之必要。
⒎請陳明聲請前兩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⒏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⒐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⒑請提出最近一個月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