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09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附表:
1.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已提出之薪資資料無庸再舉證)。
5.每月扶養張庭維、張益豪各35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
6.受扶養人張庭維、張益豪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7.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支出個人膳食費、張益豪交通費、張庭維交通費、禮俗金、張益豪及張庭維健保費、汽機車強制保險費、地價稅賦、瓦斯費證明資料影本(請以聲請人個人支出為主,勿提出配偶支出資料)。
8.請提出地號為高雄市○○區○○段○○○ 號、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號4 樓之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交易價值證明資料影本。
9.請提出汽車車號00 -0000號行照影本。
10.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亞洲多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所得12923 元、「營利」所得7240元原因為何。
如上開所得中有「股票利息」所得,請提出聲請人持有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11.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亞洲多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其他」所得3988元原因為何。如上開所得中有「股票利息」所得,請提出聲請人持有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12.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
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債權人陳小燕、陳淑燕、陳淑貞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上開貸款之契約書影本。另請聲請人將上開民間借款納入債權人清冊後,再提出更新之債權人清冊。
13.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