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19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戶籍設於屏東縣○○鄉○○村○○路42之2 號是否因工
作而租屋於高雄市○○區○○街○○○ 巷○○○ 號,如是,請說明有無久住之意思。
⒉請聲請人說明自何時毀諾。
⒊請聲請人說明所繳納之汽車貸款之汽車為何人所有,若非聲請人所有,需聲請人繳納貸款之原因。
⒋聲請人97年8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
⒌聲請人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膳食4,800 元、交通500 元、健
保費659 元、協商費用17,289元、水電瓦斯521 元及房租2,00
0 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房租需附租賃契約及租金交付證明文件)。
⒍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⒎請陳明聲請人前2 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⒏其餘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等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