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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審消債更字第 3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109號聲 請 人 甲○○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附表:

1.請釋明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中債權人中華銀行(現為匯豐銀行)信用卡、寶華銀行(現為星展銀行)現金卡債權未列入債權人清冊之理由。如上開債務已清償完畢,請提出證明資料影本。如上開債權尚未清償完畢,請將上開債權列入債權人清冊後,再提出「更新後」之債權人清冊。

2.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4.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6.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或公保及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7.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康美企業社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 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20萬元之證明文件。

8.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勞健保費、瓦斯費、汽車貸款繳費證明資料影本。

9.請提出登記在聲請人前配偶名下之汽車車號00-0000 號行照影本。

10.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

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債權人裕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貸款契約書影本。

11.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12.提出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及出租人

地址及聯絡電話,另聲請人提出97年5 月16日始成立的租賃契約影本到院,就此,請說明在該契約成立之前住居在何處?如仍為在外租屋,請提出當時租賃契約及繳納租金之證明。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