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25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請提出聲請人對慶豐銀行、寶華(星展)銀行及王金雄之借貸證明文件,並說明借款用途及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方式。
⒉聲請人財政部國稅局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內載東
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之營利所得若干,請提出其證明文件(如:股票買賣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⒊說明聲請人配偶需聲請人扶養之原因及提出何志宥、何羿輝之最近一學期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⒋配偶何烈雄及受扶養人何志宥、何羿輝、父母蔡澤、蔡黃蘭英
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聲請人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
⒍聲請前兩年每月必要支出繕食費25,000元、衣服5,000 元、教
育10,000元、交通10,000元、醫療勞健保及壽險12,000元、紅白包5,000 元、利息支出5,000 元及房租20,000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房租需附房屋租賃契約及租金交付證明文件、壽險需附保險契約書影本及保費收據)。
⒎請陳明聲請前兩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⒏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⒐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⒑請提出最近一個月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⒒請陳報與金融機構債權人協商時,債權人提出之分期清償方案,每月還款金額,及未能協商成立之原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