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262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蔡建賢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請提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轉讓證明文件並提供上開三家公司之聯絡方式。
⒉97年1月至6月及10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
⒊父母洪明進、洪瑞霞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依法應分擔洪明進、洪瑞霞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⒋聲請人聲請前5 年勞保之投保資料、前2 年健保之投保資料。
⒌本人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
⒍聲請前兩年每月必要支出租金6,000 元及扶養費6,000 元之明
細及證明文件(房租需附租賃契約及租金交付證明文件)。⒎請陳明聲請前兩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⒏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⒐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⒑請提出最近一個月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⒒請提出依97年協商機制與債權人協商時,債權人所提出之協商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並陳報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