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審消債更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43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一二四二號強制執行程序,就聲請人乙○○所有屏東縣○○鄉○○段六四五之六六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座落其上未辦保存登記一九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屏東縣後灣路二二五號,權利範圍全部,不得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惟協商結果每月須償還新台幣16500 元,已超過聲請人之負擔,聲請人對債務因有不能清償之虞,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由本院97年度審消債更第

343 號案件審理中,為使債權人之債權於更生程序中得公平受償,於爰依法就聲請保全處分等語,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影本、財產狀況說明書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之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聲請人所有屏東縣○○鄉○○段645 之66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未辦保存登記190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屏東縣後灣路

225 號,權利範圍全部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由台灣屏東地方法院辦理中,前揭執行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已自97年4月15日起至同年5 月23日止延緩執行,前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今延緩執行程序期間已滿,爰斟酌本院若准許聲請人開始更生程序,為使債權人之債權公平受償及達成債務人更生之目的,前揭強制執行程序應不能繼續為宜,是於更生聲請為裁定前,應准予保全處分。

三、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7年6 月2 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慕瑩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8-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