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79號聲 請 人 甲○○
高雄縣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需已簽
章)及還款計畫(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⒉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⒊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⒋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⒌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⒍全體受扶養人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⒎生活、扶養、保險等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須提出收據及明細)。
⒏任職國泰人壽保險公司所得收入扣繳憑單 (含薪資及其他收入)及95年、96年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
⒐聲請人購買車牌號碼0000-00 車輛之買賣契約書、貸款契約(須記載購買價格、日期及付款方式)。
⒑前配偶劉雍瑞自91年離婚後迄今依照離婚協議書給付教養費之付款證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