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5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46條及第4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證明文件(如有欠缺或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⒉聲請人及配偶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⒊聲請前5 年勞保、前2 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
⒌聲請前2 年內每月租金3000元,膳食3374元,醫療費600 元,
水電瓦斯電話費1675元,交通費340 元,教育費140 元,扶養費各2162元及2037元等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⒍吳羅玉里、吳佳蓉、陳穩文、陳許寶秀借款予聲請人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請說明借款用途。
⒎請據實說明清算聲請2 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⒏請詳列應列入清算財團之所有財產明細。
⒐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