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62號聲 請 人 甲○○
號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附表:
1.預納郵費4,76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計算式: (13+1) ×34×10=4,760】
2.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或其他收入,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3.受扶養人藍振明無謀生能力而需聲請人扶養之證明文件,並請說明藍振明所得收入情形。
4.每月支出膳食費6000元、機車保險費70元、健保費1200元、醫藥費1333元證明資料影本。
5.請據實說明清算聲請2 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6.請詳列應列入清算財團之所有財產明細。
7.請提出聲請人向陳淑錦借款40萬元之交付證明文件,並說明借款支出用途。
8.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