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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審聲字第 5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522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柒拾玖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經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311 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重上字第123 號判決上訴駁回後,相對人相對人對該第二審判決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286號廢棄原判決並發回更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3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上訴,相對人對該更審判決不服又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05 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上訴,其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24,702元及第一審郵務費277元(聲請人支出郵務費680元-退郵403元=277 元),合計共124,979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08-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