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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192號聲 請 人 乙○○非訟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丁○○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裁判日期:2008-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