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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38號聲 請 人 郭清寶律師被繼承人 甲○○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遺產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定為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捌拾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29條及第1132條第2 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不能由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時,得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29 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業已遵行職務,編制遺產清冊,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程序及登報。而被繼承人所遺坐落屏東縣萬年段000-0000號土地、屏東縣恆南段154 號土地、坐落屏東縣屏東市○○路227 之1號房子一間、屏東縣○○鎮○○路○○○ 巷○○號3 樓之9 房子一間及汽車一輛,共計現值4,089,400 元,然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聲請人管理遺產應得之報酬數額,爰聲請核定聲請人之報酬。又聲請人管理遺產之遺產管理費為新台幣4,680 元(含閱卷費42元、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 元、刊登公示催告900 元、地政規費260 元、戶政規費120 元、交通費1,345 元、郵寄費55元、聲請酌定報酬裁判費1,000元),請予一併列入管理之報酬及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29 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97年度家催字第69號、台灣新生報公告到登證明、建物登記謄本、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5、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管理支出費用明細表及規費收據等各1 份為證。

三、經查:

(一)被繼承人甲○○死亡,其各順位繼承人全體均拋棄繼承,亦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嗣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各1 份可稽,堪信無訛,亦足認被繼承人甲○○之親屬確已不願處理遺產相關事宜無誤。故聲請人自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報酬,殆無疑義,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酌定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尚屬有據。

(二)次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死亡後遺有坐落屏東縣萬年段000-0000號土地、屏東縣恆南段154 號土地、坐落屏東縣屏東市○○路227 之1 號房子一間、屏東縣○○鎮○○路○○○ 巷○○號3 樓之9 房子一間及汽車一輛,共計現值4,089,400 元,業經其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5、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各1 份為證,亦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書狀及證物,顯示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所有權,或係土地或係公寓,經濟價值不高,且被繼承人尚積欠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本院考量被繼承人所遺財產價值、債務、聲請人處理上開遺產遺債所需時間及人力耗費,尚非繁重,及聲請人代墊費用4,680 元等一切情形,認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含上開代墊費用4,680 元,核定為伍萬肆仟陸佰捌拾元,即屬適當。

爰酌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施敏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裁判日期:2008-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