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356號聲 請 人 甲○○被繼承人 乙○○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一、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1 、編製遺產清冊。2 、為保存遺產所必要之處置。3 、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4 、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5 、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交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二、前項第1 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4 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準此,遺產管理人依上開規定職務之行使後,向法院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時,應具明書狀及管理被繼承人所得文件資料,以利法院核定其報酬。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未據提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遺產情形(具體記載管理進度,例如:何時聲請地政機關登記、何時繳納遺產相關稅捐等)等資料,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0日以雄院高97家聲雲字第
356 號通知書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通知書業於民國97年12月28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敏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