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360號聲 請 人 乙○○被禁治產人 甲○○上列聲請人為禁治產人甲○○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親屬會議會員,應就禁治產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尊親屬。㈡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㈢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如親屬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民法第1131條定有明文。若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2條亦定有明文。即向法院聲請指定禁治產人親屬會議成員者,應提出禁治產人親屬系統表,先行陳報有無民法第1131條所規定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需註明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存歿情形),若無民法第1131條所規定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或有法定親屬會議成員不足之情形,再向法院聲請指定其他親屬會議成員,由合法親屬會議成員舉行親屬會議作成決議,始為合法。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禁治產人甲○○前經本院94年度禁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為禁治產人,嗣經本院95年度監字第41號民事裁定選定其次子陳鴻章為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民法第1099條、第1101條、1103條、第1113條之規定,應由禁治產人親屬會議監督禁治產人監護人是否濫權處分禁治產人財產,由於禁治產人甲○○四親等內同輩血親僅餘陳秀花、陳水柱等二人,無足夠法定親屬會議成員,為此依民法第1132條請求就禁治產人甲○○之子媳輩中指定三人為禁治產人甲○○親屬會議成員云云。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供之親屬成員表所示,禁治產人甲○○除有二位堂伯外,尚有二位姑姑陳意美、陳金英,而其二人是否遺有子嗣,未能自聲請人提出之親屬成員表查悉。另聲請人於親屬成員表附註陳彩雲、陳秀霞係被收養,惟自其除戶謄本記事欄觀之,均僅記載養子某某除籍,未見其被某人收養之記載。再者,聲請人僅在親屬表上將禁治產人甲○○胞妹陳秀梅記載為被收養,惟其未提出陳秀梅戶籍資料供本院查核,致陳秀梅果為禁治產人甲○○胞妹,或已被收養及其存歿狀況等情均不明確。綜上,聲請人雖提出親屬成員表據以釋明禁治產人甲○○四親等內同輩血親僅餘陳秀花、陳水柱等二人,無足夠法定親屬會議成員,然其所提供資料尚不完整,經本院限期補正,屆期又未補正完整親屬資料供本院審查。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未依法釋明禁治產人甲○○無民法第1131條所規定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或有法定親屬會議成員不足之情形,故其聲請本院指定親屬會議成員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俊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