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399號聲 請 人 甲○○被禁治產人 乙○○○上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親屬會議會員,應就禁治產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尊親屬。㈡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㈢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如親屬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民法第1131條定有明文。若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2條亦定有明文。即向法院聲請指定禁治產人親屬會議成員者,應提出禁治產人親屬系統表,先行陳報有無民法第1131條所規定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需註明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存歿情形),若無民法第1131條所規定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或有法定親屬會議成員不足之情形,再向法院聲請指定其他親屬會議成員,由合法親屬會議成員舉行親屬會議作成決議,始為合法。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乙○○○前經本院以96年度禁字第302 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聲請人為其法定監護人。茲因聲請人長年照顧年老雙親無法工作,家母之住院看護費用及生活費幾皆舉債度日,近日計畫將乙○○○名下之不動產改裝成套房出租,而聲請人欲處分其名下之不動產依法須召開親屬會議定之,然乙○○○在台親屬僅有聲請人、乙○○○亡夫周俊逸之二弟媳薛碧蓮、三弟周俊略、三弟媳蔡美惠、三妹婿洪篤初、姑母周桂卿之女張鸞及張淳等最近親屬,無民法第1131條所定親屬會議成員,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 項規定,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以利召開親屬會議,共商處分禁治產人不動產事宜,以維權益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供之親屬成員表所示,禁治產人乙○○○固除有一子甲○○(即聲請人)、子媳張惠足、亡夫周俊逸之二弟媳薛碧蓮、三弟周俊略、三弟媳蔡美惠、三妹婿洪篤初、亡夫周俊逸姑母周桂卿之女張鸞及張淳外,即無其他親屬,惟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4日及98年2 月17日兩次通知聲請人限期補正上開親屬之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迄今仍未提出供本院查核,致本院無法審究及指定本件親屬會議成員,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 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