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120號上 訴 人 乙○
限本人親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 月22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法 官 王俊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