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173號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乙○○ WILL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教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