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5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如附表所示之銀行辦理消費貸款致積欠無擔保債務達新台幣(下同)1,566,234 元,因無法清償債務,而於民國95年5 月25日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各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同意自95年6 月份起分80期,並於每月10日以19,295元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惟聲請人當時從事清潔臨時工之工作,每月收入僅約15,000元,其餘乃仰賴女兒唐淑玲及兒子唐嘉鴻資助維持生活,然子女之薪資亦不高,並均有負債,是聲請人乃向親友周轉以支付協議款,未料於96年
4 月,因清潔臨時工之工時銳減,收入減少一半,子女亦需負擔本身之協商款而無力再資助聲請人,聲請人只得毀諾,是聲請人未依前開分期還款協議繼續履行,乃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所致,而聲請人現已不能清償債務,爰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及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5 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消費者,縱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依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而與各銀行成立協商,如其債權於協商後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且其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前開數額,現並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該債務人亦仍得依該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以清理其債務自明。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未從事營業活動之消費者,而其現已無力償還債務,且具不可歸責之事由而無法繼續履行還款協議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戶籍謄本、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協議書、公司服務證明書、薪資單、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而查:聲請人於95年5 月25日乃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即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同意自95年6 月份起分80期,並於每月10日以19,295元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而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於96年4 月毀諾未依該協議繼續履行分期償還乙節,此有協議書、民事陳報狀各1 件在卷可稽,又聲請人95年、96年度並無薪資所得資料,97年度每月薪資則為15,000元,此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單各2 份在卷足憑,惟聲請人自承其於95年協商當時乃從事清潔臨時工每月薪資15,000元,是於計算聲請人之收入時,自應依此為據,而聲請人個人收入,根本不足支付協商金額,遑論得支付個人基本生活所需,且以聲請人當時擔任清潔臨時工,而非正職員工,工作收入及工時確實處於不穩定之狀態,是聲請人主張其於協商後因收入逐漸減少,以致繼續履行上開還款協定有重大困難乙節應屬真實,且聲請人已依協議履行近1年(自95年
6 月至96年4 月止),並非毫無履行分期款即任意毀約,而已盡償還之誠意,此協定履行困難之情形,衡情應非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所致,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前雖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惟其自可不受前開還款協定之拘束而得再向本院聲請更生。此外,本件聲請人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件已於97年10月3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戴顯澄附表:
┌──┬──────────────┬────┬──────┐│編號│債權銀行 │債權種類│金額(新台幣)│├──┼──────────────┼────┼──────┤│1 │土地銀行 │房屋貸款│1,300,000 元││ │ ├────┼──────┤│ │ │信用貸款│ 47,000 元│├──┼──────────────┼────┼──────┤│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貸款│ 91,000 元│├──┼──────────────┼────┼──────┤│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 │ 245,015 元│├──┼──────────────┼────┼──────┤│4 │國泰世華銀行 │信用卡 │ 288,506 元│├──┼──────────────┼────┼──────┤│5 │新光銀行 │信用卡 │ 74,136 元│├──┼──────────────┼────┼──────┤│6 │玉山商業銀行 │信用貸款│ 67,000 元│├──┼──────────────┼────┼──────┤│7 │萬泰商業銀行 │信用貸款│ 87,000 元│├──┼──────────────┼────┼──────┤│8 │大眾銀行 │信用卡 │ 136,706 元│├──┼──────────────┼────┼──────┤│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貸款│ 529,871 元││ │ │及信用卡│ │├──┴──────────────┴────┼──────┤│ 合 計 │2,866,23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