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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消債更字第 5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9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向國泰世華銀行、英商渣打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匯豐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美商花旗銀行、法商佳信銀行等銀行辦理信用卡、現金卡與信用借款,而於民國95年間7 月間,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上開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同意自95年8 月起,分80期,利率0%,每月繳納新臺幣(下同)23,247元方式償還。惟聲請人每月工作收入約45,000元,而聲請人配偶係大陸籍女子,須照顧幼女,無法工作,全家之經濟重擔皆由聲請人負擔,實無法繼續按前開分期還款協議繼續履行,爰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亦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 項、第

6 項所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現仍積欠如上述所示之債權人共計1,645,601元債務,而聲請人前於95年7 月31日,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上開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同意自95年8 月起,分80期,0%利率,每月繳納23,247元方式償還,惟聲請人自97年2 月起,即未依協議繼續履行分期償還等節,為聲請人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4頁、第34頁),並有債務協商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第19頁),堪予認定。

四、次查:聲請人除工作收入外,即無其他財產,而其95年至96年之工作收入各為562,697元、577,205元,此有聲請人95年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 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2至24頁),以聲請人現無任何資產及收入有限情形下,顯無法清償債務,而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之聲請更生要件。又聲請人與其配偶即大陸籍人士朱甘蓮育有一女王○○(00年0 月00日出生,年籍詳卷),朱甘蓮無任何工作收入,亦無任何財產,此有戶籍謄本1 份及配偶朱甘蓮95年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至17頁、第39至41頁)。又聲請人承租房屋,每月須支付租金7,00

0 元乙節,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2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2至47頁)。則依內政部社會司公布之97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0,991元為計算基準(見本院卷第34頁),聲請人一家每月所需之生活必要費用為39,973元(計算式=10,991元×3 人+房屋租金7,000 元),聲請人每月工作收入48,100元(計算式=577,205 元÷12個月,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其一家所需之生活必要費用後,僅餘8,127 元(計算式=48,100元-39,973元)。是聲請人之工作收入於維持家庭生活必要支出後,即無多餘金額履行還款協議,應認聲請人繼續履行前開還款協議,有重大困難,且非可歸責於己,則參照前揭說明,聲請人自不受前開還款協議之拘束,而得向本院聲請更生。

五、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現積欠上開銀行之無擔保債務,未達1200萬元,以聲請人現無資產且工作收入有限情況下,已無法清償債務,亦如前述,此外,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9頁)。是聲請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式。

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增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7年8月19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8-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