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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消債更字第 9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7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為退休金之提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之規定,勞工退休金及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現聲請人既已聲請更生,爰依法請求停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助荒字第8772號執行事件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所為更生之聲請業經本院於98年1 月14日裁定予以駁回,則聲請人上揭所為請求准予保全處分之主張,已無聲請實益,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怡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建琪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9-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