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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10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54號原 告 宏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92,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裁判日期:2008-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