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14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63號原 告 甲○○

乙○○丁○○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被 告 誠信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20,00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確認之出資額12,000,00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合夥利益120,000 元=12,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656 元,扣除前繳調解費用5,000 元,尚應補繳113,6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裁判日期:2008-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