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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15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39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原告與被告乙○○間償還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裁判案由:償還利益
裁判日期:2008-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