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74號原 告 萬象之都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原告與被告甲○○、丙○○、丁○○間因請求變更印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