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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6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93號原 告 甲○○原告與被告高雄縣茂林鄉公所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08-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