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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7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11號原 告 橙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精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定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裁判案由:選定主任仲裁人
裁判日期:2008-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