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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7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34號原 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原告因請求返還保險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31,220 元,應繳裁判費1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14,256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補償金
裁判日期:2008-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