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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8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43號原 告 乙○○原告與被告太允企業有限公司、甲○○間因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原告乙○○與被告太允企業有限公司間之董事長及董事委任關係存在」及「確認被告甲○○與被告太允企業有限公司間之董事長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確認委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乃係關於受任人之身分存在與否涉訟,不論係有償委任或無償委任,均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二者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裁判日期:2008-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