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60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原告與被告丙○○、丁○○間因請求塗銷股東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 元(即系爭股份之出資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