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26號原 告 和瀧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與被告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間因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