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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9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21號原 告 乙○○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 律師

黃永隆 律師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間因請求給付撫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8,0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裁判案由:給付撫卹金
裁判日期:2008-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