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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9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23號原 告 甲○○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08-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