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39號原 告 中正財經中心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6,000 元,應繳裁判費8,4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
000 元外,應補繳7,480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