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76號原 告 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與被告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8,4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