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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親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親字第61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當事人間確認父女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父女關係不存在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97年3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裁判日期:2008-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