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128號原 告 甲○○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律師被 告 丙○○
丁○○Tucas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民國97年12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薛凊宜遺產即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辦理繼承登記後,再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薛凊宜前於民國95年7 月30日與原告甲○○、乙○○訂立贈與契約,約定以薛凊宜死亡,原告仍生存為停止條件,由薛凊宜以其名下所有之動產及不動產均贈與原告。嗣薛凊宜於95年10月4 日因病逝世,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丁○○及其父丙○○,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均為薛凊宜在95年7 月30日簽訂贈與契約之前即取得所有權,故應可確定贈與契約第2 條所載之不動產即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被告丁○○及丙○○既為薛凊宜之法定繼承人,自負有履行贈與契約之義務,故其等應負責將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辦理繼承登記,並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再將該等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現因被告丁○○行蹤不明,故有依贈與契約及繼承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將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三、被告2 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丁○○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丙○○則以書狀表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96頁)。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贈與契約影本1 紙、薛凊宜除戶戶謄本1 紙、被告丁○○護照影本1 紙、臺北地方法院結婚公證書影本1 紙、被告丙○○戶籍謄本1 紙及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8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8 頁至第22頁),核屬相符。又薛凊宜之繼承人並無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亦有臺南地方法院97年5 月8 日97南院雅家字第0970021687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8頁)。而被告丙○○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另被告丁○○則經公示送達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應可信為真實。從而,原告2 人於薛凊宜死亡後仍生存,其依本件贈與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 人就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辦理繼承登記後,再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李怡諄法 官 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豐源附表:
┌──┬───────────────┬────┬──────┐│編號│ 土 地 或 建 物 坐 落 │權利範圍│ 備 註 │├──┼───────────────┼────┼──────┤│ 1 │臺南縣○○鎮○○段○○○ ○號土地│全部 │ ││ │,面積97.96 平方公尺。 │ │ │├──┼───────────────┼────┼──────┤│ 2 │臺南縣○○鎮○○段150 建號建物│全部 │坐落臺南縣鹽││ │(門牌號碼:臺南縣鹽水鎮福得里○ ○○鎮○○段 ││ │後厝87號),總面積204.38平方公│ │406 地號土地││ │尺。 │ │ │├──┼───────────────┼────┼──────┤│ 3 │臺南縣○○鎮○○段○○○ ○號土地│全部 │ ││ │,面積86.07 平方公尺。 │ │ │├──┼───────────────┼────┼──────┤│ 4 │臺南縣○○鎮○○段380 建號建物│全部 │坐落臺南縣鹽││ │(門牌號碼:臺南縣鹽水鎮福得里○ ○○鎮○○段 ││ │後厝123 號),總面積180.60平方│ │665 地號土地││ │公尺。 │ │ │├──┼───────────────┼────┼──────┤│ 5 │臺南縣新營市○○段○○○○○ ○號土│11分之1 │ ││ │地,面積48.00 平方公尺。 │ │ │├──┼───────────────┼────┼──────┤│ 6 │高雄市○○區○○段三小段412 地│全部 │ ││ │號土地,面積37.00 平方公尺。 │ │ │├──┼───────────────┼────┼──────┤│ 7 │高雄市○○區○○段三小段412 -1│全部 │ ││ │地號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 │ │ │├──┼───────────────┼────┼──────┤│ 8 │高雄市○○區○○段三小段101 建│全部 │坐落高雄市楠││ │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楠梓區○ ○○區○○段三││ │後昌路201 巷9 號),總面積70.7│ │小段412 地號││ │0 平方公尺。 │ │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