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54號上 訴 人 惠智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甲○○
樓上訴人與台芳食品廠間因97年度訴字第1354號給付代工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70,50
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志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