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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3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54號上 訴 人 惠智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甲○○

樓上訴人與台芳食品廠間因97年度訴字第1354號給付代工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70,50

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志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音利

裁判案由:給付代工費用 等
裁判日期:2009-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