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67號原 告 乙○○ 樓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裁判案由:確認停車位使用權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