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67號上 訴 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7年度訴字第1367號確認停車位使用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