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72號原 告 陞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當事人與綠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陳報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雖記載甲○○為被告綠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然因甲○○為本件原告,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即應由監察人代表被告公司,然該公司監察人李國輝,亦為原告陞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指派,自有利益衝突,是亦不得於本件訴訟任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此,即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4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國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余幼芳